定期存款利息税介绍
利息税是指对在香港赚取利息收入的人征收的税。征税范围包括在香港的从债券、房地产典当、抵押借据、存款、贷款、临时付款或其他债务获得的利息,除另有免税规定外,应按规定征税。确定利息来源有两种方法:信用测试和操作测试。
信用测试适用于确定企业和个人的利息来源,即根据贷款人向借款人交付贷款的地点确定利息来源;
操作测试适用于确定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利息来源,即根据进行交易和从中赚取巨额利润的地点确定利息来源。
定期存款利息税取消了吗?取消的原因主要有哪些?国家于2008年10月9日取消了利息所得税。新中国的利息税始于1950年。同年,《利息所得税条例》规定对存款利息征收10%(后来降至5%)的所得税。1959年,停止征收利息税,并于1999年11月1日恢复征收。1999年11月1日前储蓄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;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的储蓄存款利息收入,按20%的比例征收个人所得税;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储蓄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按5%的比例征收个人所得税。2008年10月9日(含)以后,储蓄存款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。个人活期存款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结息一次,2008年10月9日前产生的利息收入将按5%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。
定期存款利息税为什么取消?
1、利息税主要来自中低收入群体,加重了这些弱势群体的经济负担。中低收入人群与高收入者相比,很难找到回报率高于银行存款的投资渠道;对中低收入人群征收利息税相对税收比高收入人群更重要。
2、自1999年开征利息税以来,利息税的政策目标没有很好地实现。恢复利润的征收自利率和税收以来,居民储蓄存款的势头没有减缓,而是以每年一万亿元以上的速度增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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